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售卖假冒灯具案,售假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人并处罚金3.5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在利益驱使下,从江苏省无锡市来西宁做照明电器生意的吴某某、马某某夫妇明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产品却继续销售。吴某某、马某某夫妇在西宁市北山家具市场开办城北亚字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灯具类商品。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开展了检查侵权产品行动,吴某某、马某某得知消息后,为了逃避打击,雇车将存放在城东区摩配城三期五栋四单元301室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灯具转移,在转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库房中查获假冒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亚”牌商标的灯具商品。共查扣假冒“亚”牌的不同型号的金属卤化灯940只、不同型号的高压钠灯780只、不同型号的泛光灯具333只、电子触发器70只、电容器125只、整流器18只、电器箱45只,共计2311只。
后经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对查获的产品鉴定,确认上述产品非其公司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为2687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马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为牟取不法利益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夫妇二人积极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做出以上判决。(责编:Nicole)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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