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名称 | 2011年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览会 |
展会地区 | 亚洲 |
展会国家 | 中国 |
展会城市 | 香港 |
展会日期 | 2011-04-13 ~ 2011-04-16 |
参展摊位 | 381 |
参观人数 | 22000 |
活动网址 |
“2011年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览会”将于2011年4月13日—16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
展会名称: |
2011年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览会 |
展会日期: |
2011年4月13日—16日 |
展会地点: |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
协办单位: |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单位: |
广州朗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展会简介: |
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览会是由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灯饰及照明产品区”独立出来的全新展览会。10年该展首次以独立的形式和全新的名称呈现,由春季电子产品展的“灯饰及照明产品区”独立城为香港春季灯饰展览会,继续与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同期举办。该展与每年十月举行的香港国际灯饰展互为姊妹展,为灯饰业买卖双方带来每年两度沟通交流、洽谈合作的机会。香港国际灯饰展自1999年举办以来,经过十一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亚洲最具规模的业内展览会。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将秉承这个展会的佳绩,势必发展成业内举足轻重的展览会。 2010年首届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展出面积5,336平方米,共吸引了超过16,200位来自118个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优质买家及235家来自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参展商,展贸效果极佳。我公司作为2011年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的中国内地代理,诚邀贵公司参展。 |
展品范围: |
本届展会分设八个产品专区,分别为A.商业照明;B.环保照明;C.家居照明;D.LED照明;E.户外照明;F.灯饰配件;G.灯饰管理、设计及技术;H.贸易服务及刊物 |
相关费用: |
1、报名费:2,000元人民币/参展单位 2、摊位费:标准摊位A:29,500元人民币 配置:9平方米3米(宽)×3米(深)×2.5米(高)、公司名牌、地毯、2.5米高白色围板、6米木层板(0.3米深)、3米有锁地柜(0.75米高)、3支长臂射灯、3个800瓦特插座、1张正方桌,3张黑皮椅、标准摊位B:31,700元人民币、配置:9平方米3米(宽)×3米(深)×2.5米(高)、公司名牌、 地毯、2.5米高白色围板、1个三层陈列平台、6米木层板(0.3米深)、4米有锁地柜(0.75米高)、3支长臂射灯、3个800瓦特插座、1张正方桌、3张黑皮椅、展览空地C:2,830元人民币/平方米、配置:最少租用面积27平方米只提供地毯,参展商自建摊位、9平方米特级摊位:摊位设计图及配置、特级摊位A:34,700元人民币、特级摊位B:35,100元人民币、特级摊位C:37,600元人民币、 3、两面开摊位附加费:摊位总费用的5%、三面开摊位附加费:摊位总费用的7.5% |
参展手续: |
在充分了解展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申请参展的单位自愿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参展的单位须认真逐项填写《出国参展申请表》和《Application Form参加表格》(见附件2),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邮寄或传真至我司(相关江南官方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手机 见“七、联系方式” )。 2、请在报展同时将报名费及展位费全额汇至我司帐户(相关江南官方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手机 见“六、银行帐户江南官方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手机 ” )。汇款时请注明“2011香港春灯展”字样。参照国际展会的参展规范,本着参展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报名后退展的单位,报名注册费将不予退回。由于展位数量有限,请各单位尽早报名,如因报名过晚,摊位已经售完,我司会将展位费全额退回。 3、我司在收到上述1、2中的两份表格和费用后,将统一向各参展单位确认展位元,安排相关事宜。展位分配将考虑报名及付款先后次序。我司保留展位分配的权力。 4、参展单位须配合我司的组团工作,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如:支付参展费用、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安排展品运输、确认行程安排等)。若因参展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而导致参展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参展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司无关。 5、参展单位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而因所有参展人员的签注申请被拒导致无法参展的,我司将从降低参展单位损失的考虑出发,妥善处理,但已发生且不能取消的费用将由参展单位承担。 6、参展单位因未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展的,除报名注册费不予退回外,参展单位还须承担已发生的其他费用。我司保留对其展位进行处理的权力。 7、参展单位自觉遵守展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证不在展会上展出侵权或可能侵权的产品和技术,同时,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参展单位因违法行为(包括涉嫌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需自行解决,与我司无关。 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我司责任导致出展计划无法履行的,我司应及时通知各参展单位,并退回参展单位已交付的除已发生费用外的其余款项。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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